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勞上易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複代 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上訴人與交通部公路總局間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86號退休事件(現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本件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民國(下同)63年2月至83年6月任職被上訴人所屬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之工友職務,因於81年差工晉升士級考試及格,83年7月1日起,在被上訴人處擔任業務士資位文書士職務,至97年1月16日屆齡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主張其上開任職工友職務服務年資20年5個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核給基數為35.5個,金額計新台幣(以下同)1,151,762元,該同一請求,被上訴人前以97年2月21日五工人字第0970002525號行政處分認定上訴人上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給22個基數,退休金額計614,045元,經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86號判決上訴人敗訴,現由上訴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中,有上訴人提出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最高行政法院調取該卷宗查核屬實,則被上訴人該行政處分關此部分內容合法與否,影響上訴人本件同一請求之裁判,並為避免裁判矛盾,均有待該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兩造亦先後表示願待上開行政爭訟程序之確定。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