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號上 訴 人 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律師視同上訴人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陳麗雯即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樓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訴訟代理人 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銷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766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李 文 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