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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再抗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抗字第18號抗 告 人即再審聲請人 卓承廣

侯尚余(原名侯仁彗)侯蘐薇(原名侯香如)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吳賢寬間遷讓房屋返還土地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所為確定裁定(99年度重抗字第35號),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查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