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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再易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鄭鳴諄上列再審原告與毛博民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就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9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02,208元,應徵裁判費6,6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高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