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4號再 審 原告 黃煜樹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再 審 被告 龍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柱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於中華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號)、九十九年四月六日本院判決(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九二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 官 李 文 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 乃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