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上易字第6號上 訴 人 季萍被 上訴 人 季珉 季茜羽上列當事人間塗銷贈與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2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秀珍裁判案由:塗銷贈與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