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81號抗 告 人 侯尚余即侯仁彗
卓承廣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等間請求所有權恢復原狀等事件,不服民國100年9月2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100 年度補字第22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