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號上 訴 人 蔡崇協
黃旭光陳光輝吳國和陳財居王蔡品鳳陳正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楊啟志 律師被 上訴人 陳桂記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陳義雄
陳益智陳石欽被 上訴人 陳必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陳益智被 上訴人 陳歲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陳石欽被 上訴人 陳吾色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陳義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王盛鐸 律師陳欣怡 律師陳貴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99年度重上字第12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判決主文欄第肆項關於「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主文第六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法 官 高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