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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聲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8號異 議 人 侯尚余上列異議人因聲請閱覽民國100年10月11日本院所為100年抗字第144號訴訟救助裁定原本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於民國(下同)100 年10月28日,具狀聲請閱覽本院於100年10月11日所為100年度抗字第144 號訴訟救助裁定之裁判原本,經承辦之民事第一庭豫股書記官,於100 年10月31日以100年度抗字第144號處分書否准,異議人並於100年11月4日收受該處分書之送達,凡此有各該處分書、送達證書存卷足稽,乃異議人竟遲至100 年12月15日始具狀對該處分書聲請異議,顯已逾10日之聲明異議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素嬿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