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林世傑相 對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三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所謂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之情形,係指有具體客觀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將有不公平之情形者而言。如僅憑當事人主觀臆測,或空言指摘,自難據以確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原審法院99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該有管轄權之法院即為本件相對人,顯然球員兼裁判,恐有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之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之情形,爰依法聲請指定管轄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僅係質疑上開99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審判庭法官屬該事件相對人機關之成員,而臆測有審判不公之情形,尚乏具體客觀事實足認該法院之法官將為不公平審判,聲請人顯然僅憑主觀臆測,其聲請指定管轄,非有理由,不應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