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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本院100年度上字第132號),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廖一光為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中,已由楊宏志變更為廖一光,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廖一光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高明發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裁判案由:承受訴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