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即上 訴 人 徐 清 松上 訴 人 王 惠
李 榮 華陳李春緞陳 豐 利方 美 靜曾張千惠吳 邦 雄張 志 輝陳 育 文
丁 玉 花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黃 茂 峯
李 清 池李 坤 財陳 金 福何 碧 華何 枝何 政 雄何 武 雄何 美 津何 宗 憲何 宗 錦何 美 玥何 美 玲蘇 巧 子吳 文 興吳 文 宗吳 邱 綢吳 文 杰吳 玫 玲吳 玫 芬王 乃 溫陳 素 雲洪吳素珠黃 郁 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86年3月10日所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八號民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中關於「黃茂峰」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茂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