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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上更(二)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㈡字第16號

上訴人 劉崑木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蔡明發間拆遷地上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岑 玢

裁判案由:拆遷地上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