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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上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81號上 訴 人 傅月蘭

孫立展張熤報劉麗雪平樹開曾清良王金女林洋慶林家雄林雅蓁林育湘林火炎丁純貴辛安全張志文徐李美珠王麗娟張秀英吳茂治黃彩龍黃建業葉春足羅育光官有增蔡豪哲黃寶蓮潘和平李羿良林坤棕林金娃謝玉貞黃永琳林秋橫王柔瑾 (原名王桂英)林上輝余桂蘭林陳惠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上 訴 人 王瓊英

胡美娟張玉幸羅環貴黃王金雀廖瑞祥官松濤陳淇耀顏秉謙 (原名顏枝火)謝王雪鶯吳鳳秋羅兆榮曾國益謝榮林謝淑玉林秀鸞趙銘煌陳冠宇呂其萬姜淑貞李靜如林瑞寶林文富林貞秀楊玉秀童阿娥黃英河林柏達 (原名林正城)何賴月鳳(何義男之承受訴訟人)周裕益許駿英陳趙秀真葉錦霞沈閩成 (原名沈明國)上7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複 代理 人 鄧雅仁 律師被 上訴 人 陳世榮

蘇俊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複 代理 人 楊惠雯 律師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許老有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許清俊

徐克仁被 上訴 人 敏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協發

盧永昇 (原名盧 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四關於「黃柔瑾」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柔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世 展

法 官 王 明 宏法 官 顏 基 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