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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上字第 1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字第130號上 訴 人 蔡國治

葉鴻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被 上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複 代理 人 陳莊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640 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1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247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被上訴人聲請對其債務人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唐公司)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查封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以A1、A2、A3、...等依序編號之15棟建物 ,惟其中Al及A4二棟建物為蔡國治所有,A2及A3二棟建物為葉鴻杰所有(Al、A2、A3及A4分別坐落於同段2521-42、2521-41、2521-40、2521-39地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建物),並非漢唐公司所有,執行法院誤予查封、拍定,於100年10月20日作成定於100年11月16日實行分配之分配表中,被上訴人分配金額為30,403,120元,足額受償並已領取案款;系爭建物拍賣所得價金4,624,502元則發還債務人漢唐公司,並因本件訴訟而提存。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之規定,提起本訴訟,聲明:Ⅰ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2470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就上訴人蔡國治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臺南縣○○鄉○○○段2521-39、2521-42地號土地上之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A1及A4之所有權全部及附屬建物,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後所得價金2,306,774元,應由上訴人蔡國治受領;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2470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就上訴人葉鴻杰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臺南縣○○鄉○○○段2521-40、2521-41地號土地上之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A2及A3之所有權全部及附屬建物,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後所得價金2,317,728元,應由上訴人葉鴻杰受領。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已領取案款,伊之執行債權全部足額受償, 伊在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247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已經終結,且上訴人並非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及求為判決如前述第一審之聲明。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不爭之事實下列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實:

(一)漢唐公司於97年1月23日提供其所有系爭土地 ,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3,600,000元予被上訴人,作為向被上訴人建築融資借款28,000,000元之擔保,於97年2月4日完成登記,且於同日簽立承諾書,約定俟上述土地上營建案完工後,其所建建物取得使用執照並辦妥保存登記取得所有權時,應併同建築物、基地設定抵押權予被上訴人。

(二)漢唐公司於設定上開抵押權後,向臺南縣政府申請於系爭土地上興建含系爭建物在內之15棟建物之建造執照(該等建物以如附表所示A1、A2、A3等依序編號,目前尚未經保存登記) ,並經臺南縣政府於97年2月29日以(97)南縣建字第00476號至第00479號核發系爭建物之建造執照,其上關於起造人之記載,均為:「(Al、A2、A3、A4)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于學強」。謝春雄擔任漢唐公司發包興建上開15棟建物之現場監工工地主任,負責建物規劃、監工部分。漢唐公司資金不足,僅挖地基無法建造上述15棟建物,經謝春雄向上訴人2人籌資10,000,000元,之後漢唐公司在動工興建該15棟建物前(全部工程完成百分比為百分之0,尚未動工開挖),於97年7月23日與上訴人等31人簽立變更名義理由書,另簽立拋棄書,據以向臺南縣政府申請變更起造人為上訴人2人等人,並經臺南縣政府於97年7月30日以府工館字第0970161560號函准予備案。

(三)上訴人蔡國治於97年8月2日與謝春雄簽立「借據契約書(兼作借據)」約定略以:「茲因本人生意週轉需要,提供下列不動產擔保向債權人蔡國治(以下簡稱甲方)借款新台幣壹仟萬元整,債務人(以下簡稱乙方)與債權人雙方協議承諾條件如下:壹、…㈡撥款方式:乙方同意甲方按工程進度方式撥款如下 : ⒈第一次撥款於立約三日內撥50%至指定帳號內。⒉第2次於一樓結構完成時撥款50%。

貳、擔保部分:㈠乙方開給甲方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之商業本票乙張供擔保。㈡並變更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建地起造人姓名四筆…。變更之建築執照號碼:①

(97)南縣建字第00476號至第00479號共䦉張。甲方應於乙方償還所借金額時,無條件乙方塗銷所提供擔保土地或返還變更之資料。叁、借款期限:自民國97年8月5日起至民國98年8月4日止,期限屆滿時,應全部清償,…不為清償,本擔保之不動產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歸還全數金額,……」等語,並由訴外人葉文田及上訴人葉鴻杰分別擔任連帶債務人及見證人兼保證人。上訴人蔡國治簽立該「借據契約書(兼作借據)」後,分別於97年8月5日及97年9月4日匯款4,630,000元、4,770,000元,共計9,400,000元予謝春雄及葉家瑜之共同帳戶。

(四)被上訴人因漢唐公司無力清償借款 ,於98年9月21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014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具狀對系爭土地及如附表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72470號受理在案 ,查封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嗣於99年12月23日拍定,且於100年10月20日作成定於100年11月16日實行分配之分配表中,被上訴人分配金額為30,403,120元(計算式:債權本利和30,348,580元+執行費51,040元+程序費用3,500元=30,403,120元),足額受償並已領取案款;而拍賣系爭建物所得價金4,624,502元分配發還漢唐公司,並因本件訴訟而提存。

五、爭點及本院判斷

(一)本件之爭點在於:1系爭建物業經拍定,被上訴人(執行債權人)之執行債權

已足額受償並已領取案款,系爭建物賣得價金於分配表中預定分配發還漢唐公司(執行債務人),則本件系爭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已經終結?2系爭建物是否為上訴人所有?若是,僅對被上訴人提起本

件異議之訴,是否足以排除執行債務人漢唐公司領取系爭建物賣得價金之權利?並請求該價金由上訴人受領?

(二)本院之判斷1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為目的

,自須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此於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在訴訟進行中,執行程序已終結者,亦無從排除強制執行。

2①查:依不爭之事實(三)所示,系爭建物於99年12月23

日業經拍定,執行法院於100年10月20日作成定於100年11月16日實行分配之分配表中,被上訴人(執行債權人)之執行債權,足額受償並已領取完畢,則被上訴人該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已全部終結。縱使系爭建物拍賣之價金,尚未分配,被上訴人亦因其債權已受滿足而無庸再對之主張而請求交付,否則即屬超額受償,因此,前述執行法院之分配表中,即將系爭建物賣得之價金發還給漢唐公司(執行債務人),足見本件就被上訴人而言,對於系爭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

②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認為:「執行標的物經拍賣終

結,而未將其賣得價金交付債權人,對於該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謂已終結,第三人仍得提起異議之訴。」,惟此種情形與本案之情形並不相同,該解釋所稱「未將其賣得價金交付債權人」等語可知,該債權人之執行債權因尚未受領價金,則其債權尚未滿足,執行之目的未達,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與本案債權人之債權已足額受償,執行法院將執行標的物賣得之價金發還給債務人之情形不同,前述解釋於本案之情形,即無適用之餘地。

③況且,上訴人係以被上訴人為被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

議之訴,主張上訴人對系爭建物有所有權,足以排除被上訴人就系爭建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執行行為,惟執行法院認定系爭建物為漢唐公司所有,在被上訴人之債權已全部受償後,系爭建物賣得之價金應發還給漢唐公司,從而,縱使認為本件系爭建物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且上訴人亦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提之異議之訴,亦僅能排除被上訴人受領系爭建物賣得價金之執行行為而已,即無從排除債務人漢唐公司,依分配表領取系爭建物賣得價金之權利。又漢唐公司非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當事人,上訴人於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縱使勝訴確定,其確定判決,對於漢唐公司,亦不生效力。

④綜上,上訴人所提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顯無實益,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上訴人是否有排除漢唐公司受領系爭建物賣得價金之權利?及得否受領系爭建物賣得之價金?上訴人自得依實體之法律關係,對漢唐公司,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他之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芝雯【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98年度司執字第72470號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 │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1 │田│101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2 │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3 │田│102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3 │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2 │田│88 │全部 ││ ├───┼────┴───┴───┴──────┴─┴─────┴──────┤│ │備考 │道路用地,葉家瑜所有。 │├─┼───┼────┬───┬───┬──────┬─┬─────┬──────┤│4 │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7 │田│46 │全部 ││ ├───┼────┴───┴───┴──────┴─┴─────┴──────┤│ │備考 │道路用地,葉家瑜所有。 │├─┼───┼────┬───┬───┬──────┬─┬─────┬──────┤│5 │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12 │田│93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6 │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13 │田│93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7 │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14 │田│93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8 │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15 │田│93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9 │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16 │田│93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10│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17 │田│93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11│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18 │田│102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12│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19 │田│253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13│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20 │田│125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14│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21 │田│89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15│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22 │田│93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16│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23 │田│93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17│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24 │田│93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18│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25 │田│93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19│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26 │田│97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20│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27 │田│100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21│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28 │田│100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22│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29 │田│101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23│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30 │田│101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24│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31 │田│103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25│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32 │田│127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26│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33 │田│127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27│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34 │田│291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28│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35 │田│106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29│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36 │田│100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30│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37 │田│100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31│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38 │田│100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32│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39 │田│100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33│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40 │田│103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34│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41 │田│127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35│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1-42 │田│127 │全部 ││ ├───┼────┴───┴───┴──────┴─┴─────┴──────┤│ │備考 │住宅區,葉家瑜所有。 │├─┼───┼────┬───┬───┬──────┬─┬─────┬──────┤│36│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2-7 │田│46 │全部 ││ ├───┼────┴───┴───┴──────┴─┴─────┴──────┤│ │備考 │道路用地,葉家瑜所有。 │├─┼───┼────┬───┬───┬──────┬─┬─────┬──────┤│37│臺南縣│下營鄉 │十六甲│ │2522-2 │田│75 │全部 ││ ├───┼────┴───┴───┴──────┴─┴─────┴──────┘│ │備考 │道路用地,葉家瑜所有。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38│614 │臺南縣下營鄉十│4層樓 │一層A6 : 57.96 │ │ 全部 ││ │ │六甲段2521-20 │房、住│一層A2 : 59.88 │ │ ││ │ │、-21、-22、-2│家用 │一層A8 : 58.68 │ │ ││ │ │3、-24、-25、-│ │一層C18: 55.38 │ │ ││ │ │26、-35、-36、│ │一層C22: 55.57 │ │ ││ │ │-37、-38、39、│ │一層C23: 55.97 │ │ ││ │ │-40、-41、-42 │ │一層A7 : 57.96 │ │ ││ │ │地號 │ │一層A5 : 57.96 │ │ ││ │ │--------------│ │一層A4 : 57.96 │ │ ││ │ │無。 │ │一層A1 : 59.97 │ │ ││ │ │ │ │一層C17: 55.17 │ │ ││ │ │ │ │一層C21: 55.38 │ │ ││ │ │ │ │一層C19: 55.38 │ │ ││ │ │ │ │一層A3 : 58.68 │ │ ││ │ │ │ │一層C20: 55.38 │ │ ││ │ │ │ │二層C18: 56.24 │ │ ││ │ │ │ │二層A4 : 58.88 │ │ ││ │ │ │ │二層C19: 56.24 │ │ ││ │ │ │ │二層A8 : 59.71 │ │ ││ │ │ │ │二層C22: 56.43 │ │ ││ │ │ │ │二層A6 : 58.88 │ │ ││ │ │ │ │二層A5 : 58.88 │ │ ││ │ │ │ │二層A1 : 62.03 │ │ ││ │ │ │ │二層A7 : 58.88 │ │ ││ │ │ │ │二層C17: 55.92 │ │ ││ │ │ │ │二層A2 : 61.96 │ │ ││ │ │ │ │二層A3 : 59.54 │ │ ││ │ │ │ │二層C23: 56.87 │ │ ││ │ │ │ │二層C21: 56.24 │ │ ││ │ │ │ │二層C20: 56.24 │ │ ││ │ │ │ │三層A3 : 61.44 │ │ ││ │ │ │ │三層A2 : 66.01 │ │ ││ │ │ │ │三層C23: 58.72 │ │ ││ │ │ │ │三層A6 : 60.91 │ │ ││ │ │ │ │三層C21: 58.14 │ │ ││ │ │ │ │三層C20: 58.14 │ │ ││ │ │ │ │三層C19: 58.14 │ │ ││ │ │ │ │三層C22: 58.32 │ │ ││ │ │ │ │三層C18: 58.14 │ │ ││ │ │ │ │三層A4 : 60.91 │ │ ││ │ │ │ │三層A7 : 60.91 │ │ ││ │ │ │ │三層A5 : 60.91 │ │ ││ │ │ │ │三層A1 : 66.11 │ │ ││ │ │ │ │三層A8 : 61.64 │ │ ││ │ │ │ │三層C17: 57.82 │ │ ││ │ │ │ │四層A1 : 35.80 │ │ ││ │ │ │ │四層C23 : 27.40 │ │ ││ │ │ │ │四層C20 : 27.11 │ │ ││ │ │ │ │四層C19 : 27.11 │ │ ││ │ │ │ │四層A8 : 28.34 │ │ ││ │ │ │ │四層A5 : 27.96 │ │ ││ │ │ │ │四層C22 : 26.84 │ │ ││ │ │ │ │四層C21 : 27.11 │ │ ││ │ │ │ │四層C18 : 27.11 │ │ ││ │ │ │ │四層C17 : 27.03 │ │ ││ │ │ │ │四層A7 : 27.96 │ │ ││ │ │ │ │四層A2 : 35.86 │ │ ││ │ │ │ │四層A6 : 27.96 │ │ ││ │ │ │ │四層A3 : 28.29 │ │ ││ │ │ │ │四層A4 : 27.96 │ │ ││ │ │ │ │合 計:3066.32 │ │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