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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上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8號聲 請 人 孫茂財

蔡聰寶葉龍川林敬超郭峰銘曾建仁吳邦雄陳銀存王榮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複 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北安宮間撤銷固定信徒大會決議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葉河北於聲請人對設於嘉義市○○○路○○○號之相對人北安宮提起撤銷固定信徒大會決議之訴時,為北安宮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所稱於主文所示之訴,原相對人北安宮之法定代理人黃慶隆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去職,由聲請人孫茂財自民國102年6月起擔任相對人北安宮第9 屆主任委員,雖應改列聲請人孫茂財為北安宮之法定代理人,然將使聲請人孫茂財與相對人北安宮之法定代理人孫茂財為同一人,致有不能行使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有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準用第51條第1 項規定,選任相對人北安宮之第9 屆常務監察委員葉河北,擔任本件訴訟相對人北安宮之特別代理人,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岑 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