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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上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94號上 訴 人 宜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孝仁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被 上訴 人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肇修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魏琳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契約之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