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再國易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國易字第9號再 審 原告 曾仁德即玄祐診所再 審 被告 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再 審 被告 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李鴻源再 審 被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再 審 被告 嘉義縣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再 審 被告 嘉義縣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徐超群再 審 被告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濱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秀珍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