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抗字第13號再審聲請人 翁楊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05月24日本院101年度再抗字第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聲請再審。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05月24日本院101年度再抗字第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蘇重信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岑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