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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再抗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抗字第24號再審聲請人 廖玉枝

廖西河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魏進福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