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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再抗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抗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余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吳黃瓊英、吳賢寬間確認出資興建原始建築人關係存在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101年度再抗字第1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但再審原告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芝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