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抗字第41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余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吳黃瓊英等間確認出資興建原始建築人關係存在事件,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本院101年9月25日所為101年度再抗字第20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