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 翁楊春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