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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勞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郭信志

郭國森即郭沛錦

之1郭家煌再審被告 台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287,845元,應徵裁判費65,20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李素靖法 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薪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