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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家上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字第50號上 訴 人 侯武欣

侯淑琬 (Hou Shu Wan)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武其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1年3 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45號第一審判決,及101年9月25日本院101年度家上字第50號第二審判決,先後提起上訴。按確認遺囑真正事件,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如遺囑內容係有關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至遺囑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著有101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判要旨足參。經查本件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依遺囑內容係有關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而依遺囑所列分配立遺囑人侯黃鳳名下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之土地,面積為105.01平方公尺,於99年繼承發生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6000 元,該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為273萬0260 元,另侯黃鳳名下所有坐落臺南市○○區○○路○○○巷○○號房屋,總現值3萬3200元,總計侯黃鳳之遺產價值為276萬3460 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系爭遺囑、臺南市政府稅務局101 年12月21日函檢附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等件附卷足稽。則以上訴人侯武欣依遺囑分得10.2%計算,其上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8萬1872元,應徵收第二、三審裁判費各4635元,除各已繳納之4500元外,尚餘270 元未據繳納。另以上訴人侯淑琬依遺囑分得200 萬元計算,其上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二、三審裁判費各3萬1200元,均尚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侯武欣、侯淑琬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依序將尚未繳納之第二、三審裁判費270元、6 萬2400元,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岑玢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