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中林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被 上 訴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複 代 理人 黃慕容 律師
郁旭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2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