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202號抗 告 人 侯尚余(原名侯仁彗)
卓承廣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等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一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一0一年度補字第二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時,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一千元,其抗告為不合法。次查,抗告人就本件抗告事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由本院另案以一0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裁定駁回,上開裁定於一0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予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於上揭卷宗足參,惟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抗告費,難認其等之抗告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莊 俊 華法 官 李 文 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