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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抗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55號抗 告 人 侯尚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等間請求確認出資興建原始建築人關係存在事件,不服民國101年1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101年度補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岑 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