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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聲再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7號抗 告人 即再審聲請人 侯尚余

卓承廣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侯尚余、卓承廣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吳賢寬間遷讓房屋返還土地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所為確定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號),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查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將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