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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聲再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9號抗 告 人 侯 尚 余

侯 蘐 薇卓 承 廣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等間請求遷讓房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04月27日本院所為101年度聲再字第19號補繳裁判費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者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04月27日所為101年度聲再字第19號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特別規定得為抗告,亦無得為聲明異議之規定,依法自不得為抗告。乃抗告人竟對之提起抗告,求廢棄原裁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岑 玢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