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1號抗 告人 即再審聲請人 卓承廣
侯尚余侯蘐薇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吳賢寬等間遷讓房屋返還土地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所為確定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號),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查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將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