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3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余(即侯仁彗)
侯蘐薇(即侯香如)卓承廣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等間請求遷讓房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所為101年度聲再字第19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查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將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李素靖法 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