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3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曾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再審聲請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羅心芳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