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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聲再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70號再審聲請人 卓承廣

侯尚余侯蘐薇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吳黃瓊英、吳賢寬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64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視為聲請再審。但再審聲請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芝雯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