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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7號聲 請 人 侯尚余

卓承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吳賢寬間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抗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一行關於「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勝雄法 官 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