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7號聲 請 人 侯尚余
卓承廣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吳賢寬間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抗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一行關於「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勝雄法 官 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