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號異 議 人 卓承廣
侯尚余 原名侯仁彗.侯蘐薇 原名侯香如.相 對 人 吳黃瓊英
吳賢寬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07日本院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3日收受鈞院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裁定,命異議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鈞院99年度重抗字第35號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然異議人並未提出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聲請再審案,則鈞院究竟係依何證據認定異議人聲請再審,異議人遂於100年10月20日具狀聲明異議,請於10日期間內以裁定闡明之等語。
二、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者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100年10月07日所為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命異議人補繳再審裁判費之裁定(見本院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卷第14頁),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特別規定得為抗告,亦無得為聲明異議之規定,依法自不得聲明異議。異議人求為廢棄原裁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勝雄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