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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0號聲 請 人即原審原告 侯尚余原名侯仁彗.

卓承廣相 對 人即原審被告 吳黃瓊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7號),提起抗告(由本院101年度抗字第205號受理),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渠等與吳黃瓊英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侯尚余於民國(下同)97年至99年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卓承廣於99年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影本各一件(見本院卷第6至8頁),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等於99、100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財產資料觀之,其中聲請人侯尚余在該二年度無所得資料,聲請人卓承廣於99年度亦無所得資料,但有不動產3筆,依公告現值共新台幣(下同)56,361元,於100年度僅有所得4,000元,及同上不動產依公告現值共56,361元等情(見本院卷第16至22頁);參諸聲請人等於本件之聲請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渠等上開所稱尚非無據。

三、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