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即原告 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 俊 博相對人即上訴人即被告 林 建 文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蔡 瑞 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06月30日所為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被上訴人「蔡瑞榮」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蔡瑞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爰依法就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被上訴人「蔡瑞榮」記載,更正為被上訴人「蔡瑞隆」。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明宏法 官 顏基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