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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即原告 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 俊 博相對人即上訴人即被告 林 建 文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蔡 瑞 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06月30日所為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被上訴人「蔡瑞榮」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蔡瑞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爰依法就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被上訴人「蔡瑞榮」記載,更正為被上訴人「蔡瑞隆」。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明宏法 官 顏基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淑玉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