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 朝 陽相 對 人即上 訴 人 杜 家 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283號),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事實與理由欄關於被上訴人「台北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爰依法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事實與理由欄關於被上訴人「台北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明宏法 官 顏基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