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賴 增 強被 上 訴人 賴 景 章
賴 增 添王賴玉蓮李賴素蘭相 對 人即 上 訴人 賴 勝 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99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其原本及正本附圖一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一「嘉義縣○○鄉○○○○段1050、1051地號土地」所示分割圖,關於原圖示部分「編號A」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C」;關於原圖示「編號C」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A」(詳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一,因地政事務所繪圖時誤植編號,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為維護當事人權益,爰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