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0號異 議 人 侯尚余
侯蘐薇原姓名:侯.卓承廣上列異議人因與吳黃瓊英等間一0一年度再抗字第二號遷讓房屋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本院書記官否准閱覽裁定原本處分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當事人之閱卷權,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四章訴訟程序第七節訴訟卷宗之第二百四十二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所謂卷內文書僅包含裁判正本,至於裁判書原本並未附於卷宗之內,即非該條所稱之卷內文書。對照司法院依同條第六項授權訂定之民事閱卷規則,亦無就裁判書原本得以閱覽、抄錄或攝影之明文,益見如此。準此,訴訟當事人聲請閱覽裁判原本者,於法洵非有據。
二、經查,異議人聲請閱覽本院一0一年度再抗字第二號裁定原本,本院書記官以處分否准異議人閱覽裁定原本之聲請,依上開說明,並無不合;異議人具狀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莊 俊 華法 官 李 文 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 乃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