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蒲謝怨上列聲請人因與蕭茹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所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96號、94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97年度台聲字第50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以原確定判決(本院100年12月30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於101年5月8日以101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對原確定判決(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及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更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自屬不合法而顯無勝訴之望者,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