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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侯尚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吳賢寬等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1年度抗字第87號),對抗告訴訟費用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主張伊無力支出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提出97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審100年度救字第27、42、43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以為釋明。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抗告人100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其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抗告訴訟費用,應屬實在,且其所提出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勝雄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