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健成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蕭國勝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五、㈣、⑴項倒數第7、8行「僅支付共計550萬元現金,尚有不足432萬元差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僅支付共計350萬元現金,尚有不足632萬元差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揭判決原本、正本之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岑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