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葳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嘉澤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複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鹿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芳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