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88號上 訴 人 董林惠珍訴訟代理人 郭 俊 廷 律師複代 理 人 吳 明 澤 律師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 宗 明訴訟代理人 林 秀 娟複代 理 人 宋 金 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88號上 訴 人 董林惠珍訴訟代理人 郭 俊 廷 律師複代 理 人 吳 明 澤 律師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 宗 明訴訟代理人 林 秀 娟複代 理 人 宋 金 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