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案號:101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本文:
上 訴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被上訴人 劉吉雄被上訴人 林宗達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務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二年一月起至被上訴人林宗達復職時止,按月於各該月次月20日前給付被上訴人林宗達「新台幣参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参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李素靖法 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