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抗字第40號抗 告 人 歐俊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份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吳森豐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