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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重抗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抗字第43號再抗告人 侯尚余

卓承廣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本院所為101 年度重抗字第43號訴訟救助裁定,提起再抗告。惟再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法 官 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岑玢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