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抗字第55號抗 告 人 侯尚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黃瓊英、吳賢寬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原審101年度補字第3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