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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重抗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抗字第55號抗 告 人 侯尚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黃瓊英、吳賢寬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原審101年度補字第3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秀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28